上海市首部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法规《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4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该市范围内的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等都作出了明确要求和规定。
《条例》着重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先行建设的地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预留连通位置,后续建设的地下建设项目必须与先建的项目实施连通。二是整体设计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具有不可逆性的特点,地下工程一旦完工后,不仅难以通过重建来弥补既有缺陷,而且局部工程的设计失误可能致使整个区域相关地下空间的互连互通难以实现。在总结以往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条例》倡导集中开发区域的管理机构可以对地下空间实施整体设计、统一建设。三是跟踪测量地下管线。上海城市道路下埋设有给水、排水、燃气、电力、信息通信、热力、航油管道等7大类23种管线,但是管网信息不全、数据失准的问题较为严重。为此,《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通知测绘单位实施跟踪测量。(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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