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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6-08-12字号:[ ]

  近日,《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当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将施行的《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招标投标范围、监管方式、诚信体系建设等作出了规定,以法治手段推动招标投标行为在阳光下运行。
  条例主要针对当前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评标质量不高等问题,首先从监管体制上入手,明晰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条例在明确市、区县分级管理和行政部门监督责任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市、区县(自治县)发改部门的综合监督职责,包括对评标专家的统一管理,对招标方案进行审批、核准、备案等。
  其次严格招标投标程序管理,进一步防止规避招标、串通投标等。针对应招未招、肢解项目、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等规避招标问题,条例强化了对招标方案的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并强化招标人的违法责任,提高规避招标违法成本。针对目前存在的明招暗定等突出问题,条例明确要求,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法定的标准文本,以缩小编制招标文件的自由裁量权。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等集中编写,防止招标人“暗设陷阱”。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推进重庆市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设,条例对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设作出规定:市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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