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工商局共同制定出台《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合同的订立,完善合同组成内容和需要明确约定的内容。将工程分成一般工程和招投标工程,规定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的16项内容。引导合同当事人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提高合同的可执行度。进一步明确对单价合同的适用范围,同时规定了“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风险范围的调整方式”。
《办法》简化了施工合同备案及合同变更备案,减少对具体合同条款的核对、把关,充分体现和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愿。《办法》取消了合同履约信息报送制度,减少对合同履约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具体经济活动的干预,同时也促使合同当事人增强风险意识,加强合同管理。
同时,《办法》加强了合同履约检查,明确合同履约检查的资料清单。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保存相关资料以备检查,资料应当随着工程进度及时更新。
《办法》加强对项目管理班子主要人员的监管。在规范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同时,规定“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并将发包人的书面同意作为施工现场备查资料清单中的一项内容。
《办法》强化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规定“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处理,并将处罚或处理结果记入其诚信记录,向社会公示。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的出台对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促进作用。此外,自《办法》施行日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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