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发布《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明确一般应在支持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等4个领域设立政府投资基金,不得从事投资二级市场股票等业务。《办法》还就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终止和退出、预算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办法》,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办法》明确,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支持创新创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及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办法》要求,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
在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近年来,国家改革创新投融资机制,政府投资基金作用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近日表示,要建立产业投资基金,推动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由补转投”,有效撬动社会资本。(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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